• 005299208/2021-00276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大建议,建议,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2021-07-19
  • 2021-07-19
关于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加强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新郑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61号建议的回复

朱秋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加强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一、加强物业管理,完善制度保障

改善居民小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新政[2011]2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2016年我是又出台了新政[2016]7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结合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完善贯穿到底的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组织力量、技术手段、规章制度有机结合。

二、建议回复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物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标准(长期没有入住的收费和小区商业门店收费),加强对物业公司的业主管理和监督。

1.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我市物业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强化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科室和人员,协调各方参与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做了明确指导。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部门职责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协调监督社区居委会落实”的物业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全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合力监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物业收费、停车位、二次供水、日常生活缴费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出租、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的价格公示违规收费行为

3.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对于长期没有入住和小区商业门店的收费应当按照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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