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5299515/2022-00095
  • 新郑市公安局
  • 人大建议
  • 2022-09-01
  • 2022-09-01
关于建议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强公民信息保护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4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时圆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抗击新冠疫情传播的有效方式就是封控、阻断。显示个人所到达或途径的地区才能判断某个人是否来自或经过疫区,或是此人是否离开过居住地。正如今年3月份我们龙湖镇爆发的疫情就是大货车司机从上海这个疫区带到我们龙湖镇的。当时也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只是看了健康码没有认真查验该司机的行程卡,才使得病毒从高速卡口流进了我们龙湖镇。

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息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是不允许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场所和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在疫情防控的形势下进入某个公共场所留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法律规定不经本人允许是不能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目前,我们的公共场所采用的是扫码(智能机)和纸质登记(老年机或没有手机)相结合的进入方式。这也是一旦发现病例排查同病例密接者和次密接者有效途径之一。

关于监控应当明确在明眼处告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也就是说具有采集识别功能的才必需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而且各项法律规定对于采集到个人公民信息的使用、储存、销毁都有相关严密的规定,对于违反公民个人信息有关规定的都有相关的法律处罚。                                  

关于你提到的严惩网络暴力,在网络散布、传播个人隐私信息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这个问题这些不仅仅是《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范围还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刑法》等众多法律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我们的职责就是宣传、防范个人公民信息不受侵害并且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违法犯罪。自2020年1月疫情暴发后,我们新郑市公安局网监大队一方面全力投入疫情保卫战中的疫情流调,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截至2022年8月24日我大队共破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8起87人。其中涉及新郑市大型商超、售楼部、装修公司、二手房、教育培训机构、手机卡经营商等多个行业。行政处罚28起处罚31人。其中涉及新郑某高校因为疫情开学安排学生开学事宜在微信群流传学生个人公民信息导致外泄,对该校及相关责任人开出高额罚款。并对超范围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的16种手机端app给予警告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

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干净、清洁网络环境是我们网监大队民警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了,网络安全人人有责,打赢网络安全保卫战还得依靠我们人民群众。我们更加希望有更多的有正义感的网络大V、意见领袖、名人志士、人大代表等参与进来。在遇见网络谣言等恶意攻击、抹黑 政府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发声传播正能量;遇见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和我们公安机关联系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让我们共同为维护网络安全携手前进!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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