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9592848/2015-00037
  • 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 其他,函
  • 2015-04-23
  • 2015-04-23
  • 龙政提字〔2015〕33号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遂军、陶建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户口回迁人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龙湖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型社区建设,近年来出现户口回迁要求享受村民待遇等相关问题,针对这种情况龙湖镇一方面及时联系户口回迁原籍单位,核对回迁人员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正式人员或者享受政府相应福利待遇,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户口回迁的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户口回迁政策要求享受村民待遇的,经由村民小组会议、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经龙湖镇党委审核,同时对于每个行政村的户口变动情况,每月通过村务公开栏、阳光村务网等形式公开公示。


                         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