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9175230/2017-00018
  • 新郑市畜牧局
  • 公示
  • 2017-08-30
  • 2017-08-31
  • 公告
  • 新牧提字〔2017〕01号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赵有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鲜肉监管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监管职责问题划分。依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第一条第二款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全文附上:(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二、情况说明

依据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加强肉生鲜肉监管力度的建议》的提案监管主体不在我局职责范围内。


新郑市畜牧局

2017年8月30日

(联系人:燕勇   电话:13700856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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