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村社区改造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共同参与到社区建设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市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议列入村规民约当中。
2.关于加大农村社区经费的投入的问题,每年由郑州及我市匹配社区专项经费二十万。
3.关于社区村务公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4.关于提高新农村社区干部素质的问题,我市每年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培训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针对部分村干部职数过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干部职数符合组织法要求。
二○一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