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29650/2018-00455
  •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提案
  • 2018-07-28
  • 2018-07-30
关于对市政协第五届会议第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英岐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保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提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针对你提出的建议,我局进行了研究,并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积极进行了落实。

根据郑州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市市进行了大气源清单的摸底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并编制了《新郑市2017—2018秋冬季应急管控清单》,新郑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2018〕2号)。

2017—2018秋冬季应急管控清单中共涉及我市错峰生产企业6家,施工工地186家,蓝色预警管控企业8家、黄色预警管控企业32家(分H1、H2实施轮流管控)、橙色预警管控企业105家(分C1、C2实施轮流管控)、红色预警管控企业106家,我市在2017—2018年秋冬季管控期间,按照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在发布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实施轮停的方式进行管控,并不是一刀切式的停产。

 2017年我局积极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7—2018秋冬季应急管控期间按照《预案》要求分类施策,如涉vocs排放企业凡是按照要求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的均不纳入错峰生产;已经安装RTO处理装置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不纳入管控;设施运行稳定、污染物达标的仅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期间实施vocs排放工段轮流停产;红色预警期间实施vocs排放工段停产。重污染天气管控期之外,企业只要保障防治设施正产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均可正常生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坚持深入企业加强有关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完善治污设施,及时将企业意见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反映,不断完善应急管控预案,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领导:王彦东

联系人:师建立    电话:62680957  

抄送:新郑市政协,新郑市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