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29650/2018-00451
  •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提案
  • 2018-07-23
  • 2018-07-24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答复的函

高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噪声污染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提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并成立了由相关科室、环境监察中队组成联合调查小组,针对委员提出的问题,我局对辖区内噪声污染情况进行了梳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渔夫子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一百米左右的位置,周边没有工业企业噪音污染现象,主要为商铺经营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产生的噪音污染。

二、查处情况

1、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按照法定职责由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应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

2、针对提案1、2中提出的建议,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没有明确处罚的具体数额,且当时法律规定的管理者与如今现实中管理不符。

现今,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城市中的管理分工也更加明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具有行政执法权。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   

       

(印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分管领导:王彦东

联系人:左高杰     电话:62685067

抄送:新郑市政协 ,新郑市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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