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29618/2019-00154
  •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
  • 提案,答复
  • 2019-05-20
  • 2019-05-21
关于对政协市五届委员会第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对政协市五届委员会第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办理结果:A

关于对政协市五届委员会第81号提案

答复的函

张慧清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2011]2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6]7号)。规范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了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市即将出台《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强化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科室和人员,协调各方参与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协同联动、合力监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物业收费、停车位、二次供水、日常生活缴费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出租、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新时期的物业管理工作做了明确指导。

关于您提出的着力解决收费难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维修部门的监管;强化对物管企业的监管;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建立部门联管机制的建议。我单位将采纳您的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单位将督促物业企业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即将出台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物业管理部门职责,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协调监督,社区居委会落实”的物业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把行政监管与执法职能延伸至物业服务区域,明确职责分工、明晰管理边界,研究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会商属地政府物业管理难点工作,及时有效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物业服务秩序。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0日

 

 

分管领导:史亚敏

联系人:沈建林                联系电话:13938244591

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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