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08/2019-00095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19-07-09
  • 2019-07-09
  • 议案
  • 新住建提字〔2019〕7号
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监管的建议答复(编号:A〔2019〕7号)

刘立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监管”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2011]2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6]7号)。规范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了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市即将出台《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强化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科室和人员,协调各方参与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协同联动、合力监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物业收费、停车位、二次供水、日常生活缴费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出租、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新时期的物业管理工作做了明确指导。

关于您提出的物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小区物业的整顿和管理,审核监管物业收费标准,整顿物业管理混乱问题;成立物业行业协会,调动物业公司规范化运营积极性,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物业行业监管的建议。我单位将采纳您的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单位将履行行业职责,督促物业企业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即将出台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积分、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入企业“黑名单”或清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水平有效提升。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分管领导:史亚敏

联系人:沈建林              联系电话:13938244591

    抄  报: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督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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