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08/2020-00108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20-09-16
  • 2020-09-18
关于对新郑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 第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对新郑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 第81号提案答复

尊敬的苏广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个人提案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治理建议的批示笺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分别在2011年、2016年出台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结合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完善了贯穿到底的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完善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组织力量、技术手段、规章制度的有机结合。

关于您提出的“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的建议,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我市各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协调监督,社区居委会落实”的物业管理体制,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细化了责任分工,本着“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方法,形成了协同联动、合理监管的处理办法,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各项问题,有效化解了小区内违规装修、物业收费、停车位等民生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制定符合新郑实际的物业服务规范和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中已有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单位将履行行业职责,督促物业企业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严厉查处挂靠的物业公司”的建议,2018年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已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为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行为,我中心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了《新郑市年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对全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有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随机考核,严厉查处物业公司挂靠行为,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管理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曝光,并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关于您提出的“积极指导正规物业公司通过宣传栏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支出、财务状况”的建议,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平时检查中,我单位要求物业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开放小区业主民意表达渠道,在年底考核中,根据小区业主的评价和信访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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