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08/2020-00110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20-09-16
  • 2020-09-18
关于对新郑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 第83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郭文凯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个人提案关于对物业纠纷调处力度,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建议的批示笺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分别在2011年、2016年出台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结合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完善了贯穿到底的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完善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组织力量、技术手段、规章制度的有机结合。

关于您提出的“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建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已有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我中心要求建设单位在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并进行公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前期介入建设单位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中,将物业管理理念告知建设单位,人性化建设,规范化配套,为后期物业公司服务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房屋开发竣工与交付物业管理的衔接”的建议,已有相关规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豫建房[2020]136号)的要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建设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服务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我中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之初就要把物业服务需要的硬件规划和设施设备查验齐备,避免因硬件先天不足引发的小区矛盾,为物业服务提供硬件基础。

关于您提出的“探索建立三级管理体制”的建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已有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有效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成立我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我单位将采纳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我市按照“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化解小区物业纠纷。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把行政监管与执法职能延伸至物业服务区域,明确职责分工、明晰管理边界,研究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会商属地政府物业管理难点工作,及时有效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物业服务秩序。我中心将向上级部门积极反映您的建议,推进物业纠纷协调,将各类信访案件化解到社区,推进我市物业纠纷协调公共开展。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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