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92972/2020-00267
  •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 提案,答复
  • 2020-09-15
  • 2020-09-15
关于放开工业企业清洁能源市场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2号提案回复

朱冬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工业企业清洁能源市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放开清洁能源市场,让自用的企业自主选择气源”问题。

1、管道燃气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号)、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管道燃气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我市于2010年6月、2018年7月分别与三家燃气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新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新郑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三家管道燃气公司分别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

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CNG、LNG供气站建设经营的通知》要求:市政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建设LNC、CNG加气站。市政燃气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确实需要建设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由获取该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

目前,我市市政燃气管网已基本群体覆盖到位,管网日均供气量达100万立方米以上,可保证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工商业用户及居民用户持续稳定用气。

2、因CNG、LNG固有特性,安全系数较低,一旦发生爆炸,波及范围广、毁伤面大,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较为巨大。因此CNG、LNG供气站设置、安装、运行需要足够的安全间距以及专业的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而我市现有的CNG、LNG供气站供气方大多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缺少建设规划及消防安全验收手续,安全间距、放散管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消防设施等大多缺少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形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

二、“关于管道天燃气里含硫太高,无法直接满足排放要求”的问题

目前,我市管道燃气、加气站等天然气供应均来自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依据《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气质分析报告(薛店分输站)》(2020年5月27日),供应给我市的天然气符合国家天然气二类气质标准,满足环保硫排放量要求。

三、关于LNG比管道气便宜的问题

     LNG、管道气同属天然气,但LNG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6.13温岭槽罐车爆炸、10.13无锡小吃店气罐爆炸、金誉化工爆炸等安全事故均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相较于LNG,管道气具有安全、快捷、供应稳定的优势。

根据市安委会 5月13日《交办通知》及6月16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非法建设非法使用CNG和LNG供气站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通知要求,我局与市应急局、科工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乡镇、管委会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正在对全市企业自建CNG、LNG供气站进行查处。为确保目前使用CNG、LNG的企业在更换管道气时支出降至最低,我局已要求三家管道燃气公司在集中整治期间,为企业安装管道气时只收取材料成本及人工费,气价在发改委核定的基础上根据用气量继续给予优惠;同时,为确保用气企业无后顾之忧,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燃气公司停供、限供须提出申请并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完善城市供气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供气质量,促进我市燃气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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