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36/2021-00109
  • 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协提案
  • 2021-07-12
  • 2021-07-13
关于调整冬季天然气涨价时间建议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回复

李英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冬季天然气涨价时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销售价格,由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配气价格、税费组成。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实行城镇非居民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的机制。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同类、同步、同向、同时调整销售气价。经核定的城镇燃气配气、销售价格,在城镇燃气企业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布。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7河南省天然气迎峰度冬保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1107号):“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和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上游价格”精神,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和郑州市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管[2019]01号)文件“非采暖季期间,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采暖季期间,按照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规定,根据燃气企业实际购气成本,及时疏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气源采购单位及中石油同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分为非采暖季(4月1日-10月31日)和采暖季(11月1日-3月31日)两个时段,在每年冬季的11月1日起至次年春季的3月31日止,对非居民用天然气购进价格实行季节性价格上浮,按照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相应上浮。

新郑市现有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使用IC卡智能燃气表计量收费。用户充值购气为预收款方式,以每月底抄见气量结算。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联动调整原则,自调价执行之日起根据基表抄见气量进行价格清算,多退少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分管领导:刘胜彬

联系人:左盛韬  电话13525558220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市督查局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