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08/2021-00293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协提案,提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2021-07-19
  • 2021-07-19
关于加强完善小区内用水设施管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关于新郑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71号提案的回复

刘立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完善小区内用水设施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一、加强物业管理,完善制度保障

改善居民小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出台了新政[2011]2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2016年我又出台了新政[2016]7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结合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9]10号),完善贯穿到底的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现组织力量、技术手段、规章制度有机结合。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协同联动、合力监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物业收费、停车位、二次供水、日常生活缴费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出租、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案回复

关于您提出的房地产管理规划部门应加强小区规划管理,在建小区水电设施做到抄表到户,已建小区按照抄表到户标准整改到位的建议。

1.为推动新建、已建小区水、电等专业经营设备的交接问题,我单位多次联合乡镇、电业局、自来水公司、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推动一户一表改造,并由发改委对乱收水电费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明确规定了居民小区应当由供水、供电部门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费用。但由于部分小区在前期建设时,水、电由开发商的施工单位建设,在建设工程交付时,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以没有参与验收为由,拒绝接收,并只对小区总表进行抄表。

为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物业公司往往要和专业经营单位对接,代收水电费,同时也增加了物业公司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目前由于此类小区,专业经营单位是总表计费,无法实现分户计费,因此还不能达到业主自行选择缴纳水费和电费的方式。我中心已经多次上报市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相关经营单位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2.由于开发公司在交房时没有将供水、用电移交专业经营单位问题,具有普遍性,国家对此类问题没有强制性规定。针对此项问题,我中心也多次联合乡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并上报相关部门。市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4月,我市召开专题会议,决定自即日起,新建小区必须按照水电一表一户规划,验收核实,从根本上解决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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