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22-00173
  • 新郑市科工信局
  • 提案
  • 2022-09-09
  • 2022-09-09
关于申报科技进步奖的评判标准应有所区别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39号提案的回复

杨红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申报科技进步奖的评判标准应有所区别”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河南省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制定主体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和《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豫政办【2019】)32号)文件精神,2019年,河南省科技进步奖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20年,由于新郑市成为全省首批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提名推荐权限下放至我市。虽然我局承接了推荐提名权限,但是评审标准、奖励办法仍由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实施。因此,我局并非河南省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制定主体。

二、关于高校、企业分类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能否定向实施的问题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由此可见,本项规定并未将高校和企业的申报标准区别开来。因此,我省现有政策不支持高校、企业申报标准定向实施。

三、关于“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大部分二等奖基本被本科院校垄断,有失公允”的问题。

自2020年,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推荐提名权限下放到我市以来,我局严格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依据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经公开征集、形式审查、专家组会议推荐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并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名书,对提名材料严格把关推荐,切实维护了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荣誉性。但我市推荐名额稀缺(一、二、三等奖各1个),且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较多,客观上加剧了该奖项提名推荐的竞争难度。

下一步,我们将以落实您的建议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郑市创建成为全省唯一国家级创新型县市”这一有利时机,向省科技厅呼吁为我市增加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推荐名额,并有针对性地向省科技厅提出“对省科技进步奖评判标准进行各类申报主体进行分类指导、定向实施”的建议;同时,在今后的省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中,我局将全力以赴为各申报对象提供精准服务,切实做好相关辅导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工作予以关注和支持。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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