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拟订全市文物领域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划全市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全市文物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文物领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行政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制度和相关要求,坚持依法行政。
(四)负责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各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文物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文物系统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申报全国、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文物保护、调查、勘探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 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拟订博物馆、 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
(八)负责组织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九)履行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产业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文物市场行政执法规划; 拟订安全保卫、技术防范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协调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