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各项资金收支、费用审核等程序,明确责任,结合《会计法》及相关制度、办法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费用报销审核
第一条 报销单据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原始票据必须为实际业务发生的、合法的正式发票或财政收据,单位名称(必须是全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开具齐全、规范、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须以粘贴单上沿和左侧边为界,自左至右横向粘贴。应分门别类粘贴,尽量做到均匀整齐,并将粘贴单内容填写齐全,注意大小写金额填写完整并一致。报销时,在票据粘贴单前附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报销单据的张数、所属部门、金额的大小写、费用项目名称,特殊费用报销应附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需由财务人员计算补助后填写金额合计大小写。
(二)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未填日期、单位名称和单位名称错误的、已经过期作废的、未经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的、明确写明不做报销凭据的,不予报销或者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三)对票据大小写金额不符或者涂改等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条 费用审核和报销基本程序
(一)事前审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用、非经常项目支出执行联签制度,支付前先填制相关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复核,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财务室对票据的合规性及金额进行审核,对各种补助进行计算;对需要事前审批的支出,需附相关审批手续。
(三)财务室对经过审批的报销单进行报销和支付。
第三章 各项费用报销规范
第一条 招待费的报销
招待费的支出必须与本单位的业务相结合。招待部门报销招待费必须有对方来函,对每一次接待的目的、对象合理确定接待标准和金额(参照新郑市财政局新财【2014】47号《新郑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费用发生前需填制招待费审批单,按规定权限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出。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填制审批单的,需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请示单位负责人,事后补填审批单。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每次的招待费发票必须附该次招待费审批单及来函),一次性金额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报销招待费时必须提供经批准的招待费审批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条 差旅费的报销
因业务需要出差,事前需填制新郑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按规定报主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差旅费由出差人员统一报销,报销标准按新郑市财政局新财【2014】47号《新郑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标准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日常管理费用及资产购置报销
(一)日常办公费用的报销。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印刷费、电脑耗材费等。成批购买办公用品、资料、印刷品、电脑耗材的,需附清单;邮电费指与业务相关发生的邮电快递费、电话费等。
(二)会议费报销,经办人员需提供会议各项开支清单,并填制会议费报销清单,填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费用金额等。
(三)办公楼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水费、车辆的费用等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按本办法基本程序报销。
(四)购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按前款规定限额执行,按基本程序报销,报销时需附验收入库单。如需国资局审批的,必须审批后再购置。
第四条 大额费用、工程项目支出程序
所有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经办人需经充分考察论证,出具报告,经相关领导集体决策审批后方可支出。如需上报上级部门或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备用金、预付款项支出程序
第一条 备用金
一般为个人备用金,是指因公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单位借支的现金款项,主要是指差旅费、招待费及其他一些零星支出。
借支人因业务需要借支现金备用金时,应按要求填写由现金借款单,格式准确填列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事由、日期等。备用金借款需按用途和金额执行前款报销审批程序。个人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差旅费备用金借款必须由财务按照标准核算金额借款。
借款业务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清理借款,一般在一个月内及时到财务报销,前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借款。财务每两个月对备用金借款进行一次核对、清理,未还款的将视具体情况经批准后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二条 预付款项
因其他业务需要预付款项时,经办人须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阅批件等有效文件,并填制工作事项审批表,准确填列业务事项、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金额等,按前款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支付。业务预付款项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催要发票,跟进业务进展等后续工作。
第六章 支付程序
第一条 对公发生的业务,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采取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条 员工报销因开展业务发生的费用,除小额的差旅费支出外,其他费用无特殊情况的,均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到其指定个人账户的方式报销。
第七章 收入管理
一切收入均需汇入单位设立的资金账户共同管理。
第八章 财务公开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按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