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513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部门决算,新郑市,优化局,2015
  • 2016-09-26
  • 2016-09-27
新郑市优化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及报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

新郑市优化局为全供事业单位,正科级规格,隶属新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编〔2012〕28号),新郑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为新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局内设科室,副科级规格,原事业编制和在编人员整体划入新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局,一共编制23人,现有在职人员23名,抽调人员6名,共29人。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优化环境、提高效率”的要求,贯彻、落实上级优化部门和新郑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协调、督促、查处重大在建项目和企业周边环境案件,做好效能监察案件查办工作,严肃查究影响两转两提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加强对行政审批中“涉企、涉证”的效能督导,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效率。围绕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特派员”、效能监察等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积极推进电子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多措并举,旨在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三、新郑市优化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1、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219.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9.3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9.90万元。

2015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总计19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8.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3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9.90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9.32万元,支出决算为199.4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88.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2.9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5.19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用于单位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家庭补助;日常公用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办公用品、车辆维修用油、耗材以及其他杂支;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1.3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3、“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2015年优化局“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7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为零。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7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同城服务企业和办案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与我局联系工作或考察调研、协助办案等接待支出。2015年,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各项规定,严格控制接待标准,由于单位没有食堂和公务灶,共接待各级、各部门接待70批次,270人次,费用合计1.5万元。

(3)2015年没有产生因公出国(境)费用。

4、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根据新财(2016)58号批复,我局2015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批复中上年结转和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均为零。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等支出。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7、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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