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31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应急管理
  • 2015-04-11
  • 2015-04-11
  • 通知
  • 新政〔2015〕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1日
  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减少伤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 预防为主,充分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进行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资源整合,快速响应。充分利用全市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 依法规范,强化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协调各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 ..3 编制依据
  .1 ..3.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2 全市应急工作现状和趋势:
  .(1)我市处于西部丘岭山区向东部平原和南北干湿气候的2个过渡地带。受季风气候影响,易发多种季节性气象灾害,月、季降水量的分布严重不均,全年5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7、8、9四个月。年平均水、旱受灾面积较大。
  .(2)我市是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航空交通中心,人流、车流、物流量大。近些年来,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防范任务重;辖区内煤矿、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数量较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3)我市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流行率比较高,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曾发生流行性乙型脑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区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矛盾的工作量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
  1.4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煤矿塌陷区;山体滑坡;地震灾害;林木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碳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市直部门及省、郑州市驻新郑单位行业系统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2.1.2 市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开展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3)在省、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并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
  .(4)领导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郑州市人民政府支援。
  .(6)承担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郑州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JP4〗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JP〗
  2.3 日常工作机构
  2.3.1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合署办公,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2.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明确本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3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市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科工信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管、科工信、环保、交运、公安、住建、规划城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消防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市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全市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驻新郑部队、武警部队和省、郑州市及其他驻新郑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新郑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2 市气象、科工信、林业、民政、水务、国土资源、住建、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畜牧、公安、消防、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3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防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县(市、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 信息共享
  3.2.1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市应急办为枢纽,以市人民政府值班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科工信、水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新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应急信息系统)。
  .3.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市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各级各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市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62612345或62693032)报警,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郑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获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立即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及地点、事件类别及起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可能引发的危害及当前采取的措施等。
  .3.3.4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62612345或62693032)。
  3.4  信息处理
  3.4.1 市应急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4.2 市人民政府获悉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应急委。
  .3.4.3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市外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3.4.4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通报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4  预 警
  4.1 预 警
  4.1.1 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
  .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4.2.1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研判,必要时进行发布。
  .4.2.2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新闻媒体、网络、人防和规划城管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 预防措施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较重以上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上报郑州市应急办,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对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郑州市人民政府及驻地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涉及征用社会财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响应
  5.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1)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3)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4)严格保护现场。
  .(5)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乡镇、街道、管委会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委会要及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并随时保持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沟通、联系。
  .(6)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
  5.2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5.2.1 应急对策
  .市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以及其他市领导。市应急委综合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机构的,由市应急委或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当事态难以控制,预测将要发生或已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在全力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提请郑州市应急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郑州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障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 现场指挥协调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等现象。
  .(5)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同时,报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部门联动机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新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市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市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市公安、交运等部门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市民政、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调集和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驻新郑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市涉外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5.3 扩大应急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研究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市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郑州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的,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应急委请求支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省性、全郑州市性或我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要立即报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4 应急结束
  5.4.1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消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4.2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在2周内应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市卫生部门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市环保、卫生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资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驻新郑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调查与评估
  6.2.1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作出报告。
  .6.2.2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可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6.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定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宣传部门和牵头处置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发布。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驻新郑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7.1.2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1.3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急保障专业队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应明确1部专用固定电话,要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 市直各有关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7.2.2 拥有应急装备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 ..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务、林业、畜牧、科工信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供电、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驻新郑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4 交运保障
  7.4.1 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和使用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运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4.2 市公安、交运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7.4.3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5.1 市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7.5.2 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7.5.3 市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 治安保障
  市公安、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 ..7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7 ..8 经费保障
  .7 ..8.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在各级预算预备费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责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8.2 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确需郑州市财政支持时,市人民政府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 ..9 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0.1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集、城市规模相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7.10.2 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城市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为临时避难场所。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10.3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1 技术储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7.12 基本生活保障
  市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市民政、卫生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13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市气象部门提供短、中期天气预报和短期气候预测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露、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14 法制保障
  市法制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 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8.1.3 市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 培 训
  8.2.1 市人社、安全生产监管、司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 演 练
  8.3.1 演练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 建立演练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
  9 附 则
  9.1 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1.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 3.新郑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1
    附件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本市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
  .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市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市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市区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类似表述下同),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周边6.5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3.0—4.0级地震(不含4.0级),其他地区4.0—5.0级以上地震(不含5.0级);
  .2.周边地、市5.5级以上地震;
  .3.本市辖区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级别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地方铁路、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杨树病害、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病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较大威胁,具有一定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位于与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本行政区域外距本市界森林造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300公顷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天然林区,或者位于与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需要省政府及其厅局、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辖区外火场距我市界森林较近造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5.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7.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发生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件,因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因矿山、工业和商贸企业等发生火灾(含民事火灾)一次造成10人以上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险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5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20—49人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部分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3—9人员死亡或较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6.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7.因矿山、工业和商贸企业等发生火灾(含民事火灾)一次造成3—9名人员死亡或较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8.急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较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露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以上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重大核事件和核设施事故;
  .7.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8.周边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0.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泄露事故;
  .5.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7.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特大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较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有病例发生,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事件;
  .5.周边地、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其他危害较重、有一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
  .7.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
  (二)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重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较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植物检疫对象,并对本市植物安全有较大威胁或破坏的植物疫情;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较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地、市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其他对群众生命健康威胁较大,或可能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动植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5.高校内发生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围攻省委、省政府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本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0.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1.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2.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3.涉及5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
  .14.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5.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6.在本市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17.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4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2人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2.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3.抢劫现金20—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200万元,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300万元,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30万元的案件;
  .4.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一定数量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案件;
  .6.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7.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8.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9.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0.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11.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12.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3.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较大刑事案件;
  .14.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本市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非法入境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本市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附件3
    新郑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 .1.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2.新郑市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新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4.新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5.新郑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6.新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7.新郑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新郑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9.新郑市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0.新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1.新郑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2.新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3.新郑市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4.新郑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15.新郑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大队)
  .16.新郑市地震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委)
  .17.新郑市处置建筑物险情坍塌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18.新郑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19.新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0.新郑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供电公司)
  .21.新郑市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2.新郑市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3.新郑市水上救援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24.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5.新郑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牵头单位:中国移动新郑分公司、中国联通新郑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新郑营业部)
  .26.新郑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27.新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8.新郑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9.新郑市灾害天气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30.新郑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1.新郑市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主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1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