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2277600/2022-00018
  •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 突发事件
  • 2022-06-08
  • 2022-06-09
新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国办秘函〔2015〕32号)、《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38号)、《郑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郑政〔2017〕46号)、《郑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应总指办〔2022〕4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新政〔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调整、解除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类别、级别、内容及格式按照《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21〕9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本市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本办法中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是指基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框架设计的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组织运行协调。按照国家“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七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八条  市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负责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综合协调等工作,为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权威、畅通、有效的综合发布平台。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利用平台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本部门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网站、自媒体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建立预警信息插播机制,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接到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播发。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迅速传播预警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通道,认真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接到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播发。

第十二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四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与市气象局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与新郑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市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等可即时传播的媒体,对收到的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安排首播,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

第十六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对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应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及时制作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按规定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并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畅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通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具有审签权限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应提前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气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二十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资源的整合,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获取途径,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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