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78/2022-00137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
  • 2022-08-10
  • 2022-08-10
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医疗卫生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2.2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2.3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3.2 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2.4.1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4.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一般级(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健康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市红十字会等参与。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健委):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等工作。指导做好网络媒体舆情监测、管控,做好网络舆论引导。

市委外事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科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协调防护用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市人社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运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社会救援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事件救援和处置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救援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协调应急救援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等。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根据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救援力量支持和参与地方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等工作。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3.4.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援,落实伤员后送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4.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协助上级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处置与医疗救援机构做好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调查与医疗救治。

3.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指导消毒及卫生处理。

3.4.4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3.4.5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应急职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4.6 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3.5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

4.1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4.1.1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培训和救援装备配置等工作,优化指挥调度通讯信息系统,合理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4.1.2 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按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创伤烧伤、重大传染病、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专科救治和综合救治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紧急医疗救援水平。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专科及综合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4.1.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生物恐怖袭击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和专业训练,承担灾难事故现场的调查与检测。

4.1.4 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好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4.2 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装备、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领导和使用保管人员,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信息接警和报告

5.1.1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30分钟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1.2 全市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1.3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报告后,如属一般事件(Ⅳ级)及以上级别事件,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110、119、122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报告、通报后,如属一般事件(Ⅳ级)及以上事件,在30分钟内向郑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2 预案启动和分级响应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或通知后,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格式框架: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级别;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援。

5.2.1 Ⅰ级响应。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2 Ⅱ级响应。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后,在省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指挥、领导下,市卫生健康委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处理情况,根据救援需要,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

5.2.3 Ⅲ级响应。郑州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报告后,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在郑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和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2.4 Ⅳ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报告后,市卫生健康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和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2.5 Ⅳ级以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对于造成9人以下中度伤和轻伤的突发事件(无救后死亡和危重症病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事件有关的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病人转运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件信息、伤病员救治情况等。

5.2.6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救援保障职能,按照市人民政府及重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和现场救援组织实施工作。

5.3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成立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根据需要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对我市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5.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4.1 现场医疗救援的调度和指挥

(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呼救电话后,按照“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调度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

(2)临时指挥员和首到医师主动担负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待卫生健康行政领导到达后,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3)到达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领导可根据实际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4.2 现场抢救

(1)各级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专家、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2)首到医师尽快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组织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使用红、黄、绿、黑检伤分类标志对危重、重症、轻伤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在检伤分类基础上,陆续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立即救治红色标志伤病员,次优先救治黄色标志伤病员,然后治疗绿色标志伤病员。危重症伤病员必须在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后再转送医院。

(3)根据救援需要,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悬挂明显标志。现场医疗救护站设初检分类区、危重症伤员处理区、轻症伤员接收区、急救车待命区、伤病员转运站和临时停尸站,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

(4)当伤病员数量较多,预计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力量不够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时调度属地各类医疗救援力量现场接收伤病员,并及时将调度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指挥部。原则上,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由救护车护送;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5.4.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给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患者信息,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给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将现场伤亡人数、危险程度及伤员转送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

5.5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调查评估、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处置等工作。

5.6 信息报告和发布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即时、定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即时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定时报告在每日9时前),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终止程序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注明发布单位、发布人、发布时间。

6 应急保障

6.1 机构保障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全市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诊科均纳入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市卫生健康部门授权下,承担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枢的职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医疗急救网络的应急救援功能建设,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对全市应急医疗救援资源统一调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转运、监护、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血液保障等工作。

  6.2 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和应急献血队伍相对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装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经科工信等部门负责协调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

  6.4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级财政、保险机构和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救治经费。

  6.5 信息保障

卫生健康信息规划与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区县(市)、乡(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急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管理和处置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联系电话:0371-56920201(正常工作时间),0371-62693484(24小时值班电话)。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报告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电话:0371-120。

  6.6 交通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通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 宣教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8 奖惩保障

市人民政府会同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会同纪检等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报新郑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