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2277600/2023-00016
  •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 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2021-06-21
  • 2021-06-23
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 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提高新郑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 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

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 第 69 号,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版《安全生产 法》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20〕第 66 号,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十一)》,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 年 12 月 27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第 29 号,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 9 号,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 号,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3 年 6 月 29 日起施行)

(10)《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 577 号,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 552 号, 2009 年 2 月 26 日起施行)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订,2011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

(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根据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

101 号,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18)《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国办秘函〔2015〕第 32 号,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

(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 号,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 第 141 号,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

(3)《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豫政办〔2016〕第 38 号,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

(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1 年 11 月 25 日全国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河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 4 号,1993 年 11 月 27 日发布施行)

1.2.3 指导、参考文件

(1)《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第 39 号,2004 年 5 月 22 日起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第 7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1 月 8 日起实施)

(3)《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 年版)

(4)《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21〕5 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 (郑政文[2019]84 号)

(6)《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 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 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市突发事件的总纲。新郑市 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恢复与重建、准备与支持等应对活动,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 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生 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 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 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 害程度,进行分级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 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 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 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5 事件分类分级应对

(1)突发事件的分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 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 四级: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和 IV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突发事件的应对主体

初判发生 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 由新郑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 III 级(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郑州市政府负责应对, 由新郑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新郑市政府负责应对,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

1.6 应急预案体系

新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下级应急预案——辖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郑州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总体应急预案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 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内部工作方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6)工作手册

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 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7)事件行动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 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新郑市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 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 5 部分组成。

2.1 总指挥部

2.1.1 总指挥部设置

新郑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

总 指 挥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

成员: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包括市委办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市纪委副 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市教 育局局长、市科工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市 城市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生态环 境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 会主任、市商务局局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市卫健委 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 市气象局局长、市供销合作社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新 郑市分公司经理、武警新郑中队中队长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局行政正职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总指挥部职责

2.1.2.1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3)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中协调与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驻新郑部队及其他单位的关 系。

(4) 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 况,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5)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6)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 作。

2.1.2.2 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全面工作,决 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

(3)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指挥部 的工作及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总指挥长不在现场时,副总指挥长代替总指挥长履行职 责。

2.1.2.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及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 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 施。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 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2.1.2.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本市相应的制度。

(2)负责督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

(3)负责组织《新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 订工作,督促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编制和修订相关类别专项应急 预案,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 乡镇、街道、管委会编制和修订本层级应急预案。

(4)承担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专项指挥部

2.2.1 专项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部下设 13 个专项应急指挥部(见附件 5:新郑市人民 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工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 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安全应急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行政正职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2 专项指挥部职责

(1)在总指挥部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 和组织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3)在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时,按专项预案规定的程 序,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应急处置;在发生 I 级(特别重大)、 II 级(重大)、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时,按专项预案规定的程 序,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2.2.3 专项指挥部领导职责

(1)专项总指挥长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决定启动和终止专项应急响应。

(2)专项副总指挥长协助专项总指挥长工作。

(3)专项总指挥长不在现场时,专项副总指挥长代替专项总 指挥长履行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本市发生或市外发生与本市相关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遇到下列情况时,报请总指挥部同意,设立现场指挥部。

(1)郑州市政府、新郑市政府直接参与处置的。

(2)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 恶化趋势,郑州市政府可能介入处置的。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 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 由专项指挥部视情参照本条款设置现场指挥部。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 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提请衔接新郑驻军、武警中队,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 业救援等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根据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成立处 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 处置工作任务。

2.4 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建立相关监测预警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认真执 行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其 具体职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2.5 专家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 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6 应急处置组

各级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成立若干应急处置组,分别承担应急救援相关责任,提高应急救援效率。新郑市应急救援队伍清单详见附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 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致灾因 子、危险源、风险点,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细菌、病毒,对 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 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2)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 区)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处 置各类风险和隐患。

(3)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 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 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 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交 通、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在选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 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 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 风险监测

(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 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 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 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 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3)建立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 件信息。

(4)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或通过 110、119、120、122 报警(如报 警人员讲述不全,接警人员应询问引导)。

(5)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 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 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 挥部办公室(24 小时值班电话:市委办:0371-62693001、市政府办:0371-62693032、市应急管理局:0371-69955555)。

3.3 风险预警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程度可将预警分为 Ⅰ 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各类突发事件专 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

1、发布主体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是预警发布责 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3、(1)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 7: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格式),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 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2)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市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3)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发布方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 外统一发布(见附件 8: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 预警信息也可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和官方公众号“新郑发布”统 一发布,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2)此外,预警信息还应通过短信、广播、电视、报刊、信 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告 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 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告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 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广 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 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与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 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 预置有关队伍、装备及物资。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 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设施,控制 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邻地区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 析本地区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 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专项指 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

3.3.5 信息报送和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应急 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应急响应由牵头部 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四级应急响应由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2 响应启动

4.2.1 响应启动条件

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Ⅳ 级(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二级响 应;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 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三级响应;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四级响应。

4.2.2 响应行动

(1)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2)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 分工。

(3)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4)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5)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的要求

(1) 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 统筹灾害信息员、安全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 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 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 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 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 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4)信息报送要按照突发事件类别报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

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卫健、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

部办公室。

(5)各级在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 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 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室电话(010-83933123/83933200)、省委值 班室电话(0371-65902289)、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郑州市 委值班室电话(0371-67185699/ 67170733)、郑州市政府值班室 电 话 ( 0371-67185799 ) 、 郑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值 班 电 话 ( 0371-67710000/67887675 ) , 新 郑 市 委 办 公 室 值 班 电 话 ( 0371-62693001/62693904) 、 新郑 市 政 府 办公 室值 班 电话 ( 0371-62693032 ) 、 新 郑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值 班 电 话

(0371-69955555)。

4.3.2 信息报告的内容

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 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 号) 要求,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 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 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 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 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3.3 信息报告的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 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 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 以备调查核实。

4.3.4 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依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 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 号)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如下:

(1) Ⅰ 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须在发生后

10 分钟内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20 分钟内以 书面形式报告;且 15 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35 分钟 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2)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须在发生后 30 分钟内书面向市 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且 1 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应急 管理厅。

(3)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须在发生后 4 小时内书面向郑州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且 6 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4) Ⅲ级(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 7 点 30 分前、下午16 点前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各续报 1 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 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 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5)接到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 通知后,原则上要在 15 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 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

(6)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或影响 重大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突发事件 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报告省委、省政府、 省应急管理厅。

4.3.5 其他

(1)涉及香港、澳门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向市委统战部通 报。

(2)涉及台湾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向市委统战部通报。

(3)涉及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向市委办通报。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 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 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 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 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 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 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 照事发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管委会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 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 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 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 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 情设立,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 应急处置,并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 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市级设立现场指挥 部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 省、郑州市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现场指挥部服从省、郑州市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各级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 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置组、灾民安置 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4.3 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全市相关部 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信息组: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协同提供灾区(或事故影响区域)相关数据。组织现场人员、应 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 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 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 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专业救援组: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综合应急 救援队及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 伍等组织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 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 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 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 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 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确诊和疑似病例隔离救治,对密 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

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

(5)工程抢险组: 由城市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供电公司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 等基层单位参与,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供热、供电、 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 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 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7)救援保障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科工信局、市 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行业协会以及事发地乡镇、街 道、管委会等基层单位参与。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 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 应急物资。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 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

(8)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 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 备、救灾物资等。

(9)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 会、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 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使

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施行强制隔离, 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 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 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 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 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 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 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0)环境处理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局、卫健委、 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快 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 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灾民安置组: 由应急管理局指导事发地政府、红十字 会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 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 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12)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牵头,市 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 管单位参与。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以及家属安抚工作。接受和 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13)专家顾问组: 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4.4.4 响应升级

(1)响应升级的标准

①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报告的灾 情或后果。

②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市级应急力量难以实 施有效处置。

③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

①总指挥部及时联系新郑市人民武装部协调驻新郑部队、河 南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第一团、武警新郑中队参与应急工作。

②总指挥部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

③总指挥部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由郑州市应急救 援总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

4.4.5 社会动员

(1)市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 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郑州市 委、郑州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

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信息发布由总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郑 州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 由国家、省、郑州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2)总指挥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新郑市政府 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新郑发布”和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 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 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郑市主要新闻 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总指挥部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 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 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 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4.5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 除后,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 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指挥长或牵头部门相关领导宣布响应结束。

4.6 应急救援终止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 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 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 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7 基本响应程序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1)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 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 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与抚恤、补助 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4)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 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置组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救济物资的接收、 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红十字会、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调查评估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处置经过、损 失、责任单位奖惩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 进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

(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 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政府。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大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纪委监委对处置突发事 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4 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 恢复重建计划,并向郑州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 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提供资 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需要郑州市政府援助的, 由市政府提出请求, 向郑州市政府汇报 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 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 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是 44 支行业应急救援 队,要充实人员,补足装备,随时投入救援。

(3)民兵应急队伍。市政府要依法将民兵应急队伍纳入市级 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 动机制,按照应急任务能力要求,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 要融合辖区应急、巡防、村(社区)等力量建立一支综合应急救 援队伍,每个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少于 50 人。

(5)社会应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 社会救援力量发展壮大,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装备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在相关统一组织下参与应急救援工 作。

(6)应急专家队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建 立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 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开展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资金保障

(1)市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经费不出现短缺。(2)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 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 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6.3 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科工信局、财政局等制订应急 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 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 调机制。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卫健委、交通局、供电公司、文广旅体局、邮政管理局做好相应 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发改委、商务局、科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 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 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 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 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市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 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 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 其他物资,组织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提供相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5)新郑市供水服务中心、燃气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 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气、用电。

6.4 通信保障

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 由科工信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组织实施,依托无线对讲机等通信通道。

6.5 装备保障

(1)市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要,采取平战结合 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2)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因应急抢险救援需要时 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等。

(3)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抢险 工作需要,统筹全市应急资源,依法征用、调用各级各部门抢险救援装备储备。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的交通保畅和应急人员及物资运输。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根据 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救援力量,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伤 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科工信局、 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援药品、器械、装备 等应急物资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由卫健委组织实施,卫健委应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

6.8 治安保障

(1)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 管制,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公安局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对重要目标  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枪、盗” 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 管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稳定。

6.9 社会动员保障

(1)在突发事件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2)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依据突发事件预警和响 应等级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协调 13 个专项救援指挥部, 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具体实施。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文广旅体局、人防办、园林中 心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 体育场、学校、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 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各乡镇、街道、 管委会负责在辖区选址,建设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满足辖区群众需求。

6.11 技术保障

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突发事件发生机 理、规律以及预测预警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充分利用现 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新郑市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1)市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种 类等,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分管部 门或牵头单位负责专项预案编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部门 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编制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活动主办方负责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 关和单位负责编制工作手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及专 家队伍负责编制事件行动方案。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 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 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 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 关单位意见。必要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 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应 急预案的目录应当简短、全面,便于查找。

7.2 预案审批

(1)总体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 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郑州市人民政府备 案,抄送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 在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新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 以部门名义印发, 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并在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 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 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分管负责 人签发,并在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5)重大活动涉及社会安全类的专项预案报公安机关批准后 实施,涉及自然灾害类和安全生产类的专项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 批准后实施。

(6)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 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依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 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 理。

(2)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 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或适 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修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 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宣传培训

(1)市政府及其他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 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 传重点。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通过市政府官网(http://www.xinzheng.gov.cn/)及市直部门官 网公开发布,并提供免费下载路径,便于公众学习。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 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7.5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 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 项预案至少每 2 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 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 导。

(2)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

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 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 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8 责任奖惩

(1)根据《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2020】88 号)有关规定,在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 予嘉奖、记功和授予称号。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 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 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 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 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新政〔2015〕4 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