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6X/2022-00029
  • 新郑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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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7
  • 2022-09-27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制止、处理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制止、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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