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2-00139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医保帮扶政策
  • 2022-06-28
  • 2022-06-28
2022年新郑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医保帮扶政策调整及进展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4号)、《河南省医疗救助依申请救助业务经办流程(试行)》(豫医保办〔2022〕12号)、《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5月1日(含)起医保帮扶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为5500元;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为:5500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5%;10万元以上,大病保险支付75%;年度支付不设封顶线。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2.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二)分类资助参保

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70% 的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三)救助待遇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身份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0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 100% 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 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给予60% 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四)依申请救助综合保障政策

1.依申请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依申请救助条件。依申请救助对象在2022年5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住院和困难身份认定地规定的9类门诊门诊救助病种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可向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救助。

3.依申请救助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000元;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9种门诊救助病种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 的救助。

4.依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依申请救助对象向困难身份认定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县级以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县乡村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亲属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填写《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如下材料:①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2)审核。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或电话说明理由。审核结果由受理申请的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

(3)拨付。审批通过后,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该次医疗救助进行结算、拨付,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4)申请有效时限。申请人在首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其困难身份发生改变前无需再次申请,再次在身份认定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5)其他情况.

①依申请救助对象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身份时,原则上当次门诊或住院按原困难身份办理。

②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取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身份的,原则上当次门诊或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标准办理。

③未按规定转诊的依申请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网上办理流程

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的通知(郑医保〔2021〕38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慢特病集中申报、体检、鉴定等环节,实行门诊慢特病申报、鉴定全程网办。

(一)病种范围。门诊慢特病的病种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合并简称门诊慢特病)。

(二)申办流程。采取网上申报、网上经办和专家网上鉴定模式。

1.网上申报。患有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可在我市网办慢病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郑州市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提交参保人个人信息及申报门诊慢特病病种相关信息。

2.资料上传。参保人或委托人应协调住院医院配合上传电子病历。由提供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通过系统上传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个别病种手术记录、鉴定标准涉及到的辅助检查阳性结果及诊断证明等相关电子版资料。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性上传医嘱,其他无关材料勿需上传。

3.网上鉴定。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申报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及电子申报材料上传系统成功后,系统按病种类别随机发送给两名相应专业的门诊慢特病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在2个工作日之内依据电子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鉴定,做出鉴定结果。两名专家鉴定结果均为符合的,参保人可享受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待遇;一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结果为不符合的,则鉴定结果为不符合,参保人不能享受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待遇。

    4.结果反馈。鉴定结果以短信形式向参保人员反馈。两名鉴定专家的鉴定结果在系统生成受理单,作为电子档案同电子病历合并保存。参保人员及门诊慢特病待遇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可自申报之日起6个工作日后在系统查询办理结果。

5.待遇时间。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等原集中办结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自鉴定通过时间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恶性肿瘤等原即时办结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自申报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享受待遇,待遇享受的具体时间将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送至申报人。因需要变更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根据其原病种待遇享受情况确定变更后病种的待遇享受时间。

(三)注意事项。针对郑州市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的(主要指转诊至外地就医人员和办理过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就医的),须由参保人提供外地住院病历,并由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到新郑市医保经办窗口申请,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扫描上传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和诊断证明,其余流程与本地住院参保人员相同。

目前我市开通网办申报资格的定点医院有6家:新郑市公立人民医院(咨询电话:56829022)、新郑市华信民生医院解放路院区(咨询电话:62609519)、新郑市华信民生医院人民路院区(咨询电话:56230658)、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咨询电话:68385620)、新郑市中医院(咨询电话:68385118)、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咨询电话:8590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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