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29650/2019-00312
  •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环境
  • 2019-11-28
  • 2019-11-28
  • 批复
  • 新环审〔2019〕85号
河南三辰广告有限公司年产55000平方米发光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三辰广告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三辰广告有限公司年产55000平方米发光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郑市薛店镇中德产业园72号楼。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公司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焊接、打磨、拉丝、雕刻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雕刻机自带抽风装置+底部抽风装置+布袋收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

涂胶、固化、UV打印、3D打印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抽风装置+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后排放;废气排放应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建议值的相关要求。

  2、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新郑市薛店污水处理厂处理。

  3、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废弃包装材料、废弃边角料外售;废屑、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严格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分配预支的增量指标(编号:4101000810)执行。

  6、项目大气防护距离5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点。

  7、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8、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监察由新郑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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