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29650/2020-00010
  •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环评,报告,批复
  • 2020-01-09
  • 2020-01-09
  • 批复
  • 新环审〔2020〕8号
《郑州慧达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2亿支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郑州慧达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郑州慧达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2亿支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郑市城关乡高皮匠村。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公司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单独破碎间,破碎机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挤片、成型工序、印杯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后依托原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后排放;废气排放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建议值的相关要求。

2、冷却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肥田,不外排。

3、采取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基础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油墨盒、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严格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分配预支的增量指标(编号:4101001264)执行。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南、西、北厂界外50米,东厂界外5米,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点。

7、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8、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监察由新郑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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