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29650/2023-0010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排污许可证 公告
  • 2023-10-30
  • 2023-10-30
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名单的公告

一、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河南堤坝科技有限公司

91410184MA44HCCY8R001U

2023-08-252028-08-24

2

郑州安邦达水性材料有限公司

9141018433710434XF001U

2023-08-252028-08-24

3

郑州市星悦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91410184MA44QMPC7R001U

2023-08-252028-08-24

4

新郑市金鹏陶瓷有限公司

91410184MA3XECGM3T001Q

2023-09-042028-09-03

5

新郑市公路工程处

9141018472702621XD001Q

2023-09-032028-09-02

6

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91410184MA3XEHJD2Y001P

2023-06-292028-06-28

7

新郑市恒发热镀锌有限公司

91410184MA40QHHL29001P

2023-06-292028-06-28

、变更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1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予以变更。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变更原因

1

新郑市泽源水务有限公司新郑市城关污水处理厂

91410184057240304L002W

2021-12-272026-12-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

河南省金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91410184MA47QBAY4Q001U

2023-09-212028-09-20

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注销名单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2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销原因

1

郑州壁尚淀粉新材料有限公司

91410184MA3XHG8P4N001W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