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办〔2025〕1号
新郑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郑市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制度》和《新郑市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河长责任,提升巡河成效,依据我市实际,对《新郑市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制度》和《新郑市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14日
新郑市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湖长巡河巡湖,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对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巡湖,是指各级河长湖长(库长)通过对责任河湖(库)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条 河长办及对口协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料,提前开展暗访检查,做好综合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原则上,各级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重要河段湖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密巡河巡湖频次。
第五条 县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重点是巡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第六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检查河湖“四乱”、妨碍河道行洪、水质污染等问题。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下河长湖长应当使用市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巡河巡湖。
第八条 问题处理程序。
(一)县级河长湖长对巡河巡湖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同级相关单位和下级河长限期处理;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河长请求协调解决,并抄送上级河长办备案。
(二)乡、村级河长湖长在巡河巡湖时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未得到有效处理或整改的,应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向上级河长、河长办报告。
(三)如遇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 相关单位接到交办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做出答复,一般性事项应在25日内处理完毕或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当将问题以书面方式报告本级河长,并抄送同级河长办。
第十条 上级河长湖长应对下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以及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河履职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解决情况等。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郑市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服务县级河长高效履职,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对口协助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口协助单位负责协助县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协助县级河长督促落实相应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湖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防联控工作。
第四条 每季度对所协助县级河长负责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市河长办进行反馈,并跟踪处置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责任河长。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7个工作日内报市河长办。
第五条 协助县级河长每年不少于4次巡河调研,在市河长办的统筹下,做好县级河长巡河记录和资料归档等保障工作,跟踪督办县级河长确定事项或巡河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配合市河长办筹办县级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包括方案制定、材料准备、相关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配合市河长办做好县级河长巡河调研、河长会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报导工作。
第八条 受县级河长委托,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长工作落实。
第九条 完成县级河长和市河长办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协助县级河长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报告县级河长,抄送市河长办。
第十一条 对口协助单位服务县级河长工作纳入县级综合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