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6X/2015-00038
  •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
  • 教育
  • 2015-10-26
  • 2015-10-26
  • 意见
  • 新教体〔2015〕57号
新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新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方针,扩大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优化发展,逐步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和完善运行保障机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优质的学前教育,决定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办园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扩大资源,规范管理”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目标,创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和管理机制,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保障。

第三条 到2016年底,全市适龄幼儿在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比例达90%左右,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普及度、优质度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新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年审合格且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900元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物价收费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齐全、有效,且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

2.条件达标。园所设置与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配备、教职工配备等均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3.办园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年检合格。

4.师资质量逐年提高。执行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每学期定期对全体教职工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县、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教师持证率逐年提升。

5.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符合《新郑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社会评价良好。建立有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收费合理。面向大众定价,接受政府指导价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7.资产管理。法人产权独立完整。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园经费不准挪用或抽逃。

8.面向大众。面向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门槛设置。

第三章 扶持奖励

第五条 落实地方政府投入主体责任,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投入长效增长机制。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必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享受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和政府补贴政策。

第六条 落实郑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试点工作。对于达到郑州市级试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选条件(见附件)的幼儿园,给予“降费奖补”,即幼儿园通过降费后相当于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郑州市财政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的奖补,最高奖补资金不得超过每班每年6万元。

第七条 落实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活动,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教育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健全奖补资金监管机制。对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三年之内不得享受奖补和评先。

第十条 完善郑州市学前教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专网,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奖补发放及认定情况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幼儿园班级、教职工、幼儿等信息作为认定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贯彻落实《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教民〔2012〕38号)精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对奖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主动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退出约束机制,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转让园所、管理混乱、保教质量下降、涨价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收回当年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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