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95/2022-00079
  •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 2022-09-26
  • 2022-09-26
2022年度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内容

缓缴政策范围内的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范围

1.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类制造业企业(附件1);

3.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三)缓缴期限

1.五类特困行业及十七类制造业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四)办理方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企业(单位)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nylbx.com)中的“单位办事通道”,选择“单位业务”,点击“政策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根据单位行业分类,选择“缓交原因”,按照程序要求填报。

2.由于自身情况无法网上经办的,参保企业(单位)也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服务大厅现场申报。

(五)办理资料

1.五类特困行业企业提供《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3);

2.十七类制造业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附件4)、《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附件5)以及单位营业执照。

(六)政策依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郑人社办〔2022〕252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郑人社办〔2022〕255号。  

咨询电话:0371-69901311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3.《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4.《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

5.《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