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高校毕业生求职政策
1.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说明:本政策由地市级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9月至10月统一开放线上申请通道,具体申报方式以当年省、市下发通知为准。县级人社部门仅负责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不参与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
业务科室:就业、创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371-62680080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政策
2.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业务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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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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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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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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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5.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业务科室:就业、创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371-62680080
6.创业担保贷款(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申请国家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采取一年一还的形式,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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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说明:本政策由县(区)级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社部门负责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在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生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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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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