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市监〔2020〕32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在全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受理回应机制。
一、工作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应审未审、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举报(投诉)。
二、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涉嫌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的举报(投诉)。
三、受理主体
(一)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二)上级机关收到对下级机关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
(三)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层层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举报(投诉)的接收渠道。郑州市及各开发区、各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依托现有的1231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转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二)举报(投诉)的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投诉)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举报(投诉)的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书面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举报(投诉)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举报(投诉)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
(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对转办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跟踪督办,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议,要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回应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