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审查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以政府名义出台、涉及重大产业政策调整或对市场竞争影响广泛,在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时存在异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3.基本原则:遵循公正客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协同高效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公正权威。
二、会审主体与职责
1.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会审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会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接收起草部门会审申请及材料;确定会审时间、形式与参与人员;组织开展会审并形成书面结论;跟踪督促起草部门落实会审意见;建立会审工作档案和台账。
2.起草部门:负责提出会审申请,提交完整准确的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自我审查初步结论等材料。配合牵头部门开展会审,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会审结论修改完善政策措施。
3.其他参与部门:涉及政策措施相关业务领域的其他部门,应依据职责对政策措施对本领域市场竞争的影响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完成会审工作。
三、会审程序
1.申请阶段:起草部门在完成自我审查,且对审查结论存在异议或认为需协助审查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会审申请及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政策措施文本、起草说明、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等。
2.受理与准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及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受理后,确定会审时间、形式和参与人员,复杂问题可提前组织研究分析。
3.会审实施:会审可采用书面审查、会议审查、专家论证等形式。书面审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审核材料并出具结论;会议审查召集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代表、专家等召开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专家论证针对专业性强、争议大的问题,组织专家评估后形成审查结论。
4.结论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会审,出具书面会审结论。结论明确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有问题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和整改要求。
5.反馈与整改:会审结论及时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根据结论修改完善政策措施。若对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复核。不符合审查标准且无例外情形的,起草部门整改后重新提交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