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检查 |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以上的项目
| 1、放验线结果 2、工程主体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3、现场是否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违法建设情况等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建设项目监管科、县级监管部门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0)817号)、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2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 持证矿山企业
| 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情况。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生态修复科、县级监管部门 |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3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有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矿产资源管理科、县级监管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区的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接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4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资质单位检查 | 在新郑市从事测绘活动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 1. 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法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等情况。2.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 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调查监测科、县级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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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成果质量 检查 | 在新郑市从事测绘活动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 1.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体系、信息安全保密体系等情况。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调查监测科、县级监管部门 |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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