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2 发布机构:新郑市人民政府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环境、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新郑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事件,应由环保局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它部门牵头启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响应的,环保局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新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公众生命、环境、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实行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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