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试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30 发布机构:新郑市科工信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予以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范围。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工业“标准地”改革的基本原则。工业“标准地”出让工作坚持“配置市场化、亩产论英雄、改革提速度、过程全监管”的原则,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单位用地税收等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拿地即开工”,强化监管确保约定指标如期实现。

第二部分明确了工业“标准地”的基本概念。工业“标准地”是指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用地。

第三部分明确了工业“标准地”实施范围和目标。新港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2020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自2021年起每年30%以上实行工业“标准地”模式出让,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第四部分明确了工业“标准地”出让的运行模式。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思路设计了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一是开展区域评价;在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范围内,实施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工作。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及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域总体评价,相关部门根据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二是设定出让标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10项相关控制性指标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指标及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设置科技、人才标准。三是按标组织出让;土地供应前,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实现“五通一平”,并完成围墙搭建和文物勘探工作,需带施工图出让的地块应委托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业“标准地”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备注“属工业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限制性条件。四是优化审批流程;审批工作实行“一窗服务”。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让人即可开工建设;未带施工图出让的标准地,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公示后无异议的,即可开工建设,审批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五是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约定期限内,组织进行达标考核,考核通过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考核未通过的,按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部分明确了工业“标准地”出让工作的保障措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企业履行约定,按标施建和达产;加强宣传推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完善,修订政策,提高改革质量。

四、解读机关
       新郑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解读人:张远     联系方式:851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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