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规范管理城区机(电)动三、四轮车的通告》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发布机构:新郑市公安局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有效解决无牌无证机(电)动三、四轮车挤占有效道路资源、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本通告。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机(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载人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全市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三、目标任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非法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拼装、改装机(电)动三、四轮车以及为机(电)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对违反禁行规定、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机()动三、四轮车,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文件内容

(一)禁行区域:阁老路、华瑞路以东,中兴路以南,解放路以西,南环路、金城路、玉前路、烟厂大街以北(以上均包含本道路)。

(二)禁行车辆:机(电)动三、四轮车。

城区市政抢险、环卫、快递、物流等为保障城区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车辆暂不在禁行车辆之列,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由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在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三)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拼装、改装机(电)动三、四轮车以及为机(电)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无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机()动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 发布之日 2020819日起施行。  

五、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无。

六、解读机构
    政策解读科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科,政策解读人:高波,联系方式:0371-62696803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