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新郑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4 发布机构:新郑市科工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市关于食盐储备的有关精神,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2〕97号)文件要求,我市拟印发《新郑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2019年8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郑州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1月10日进行修订。目前,郑州市政府食盐储备和轮换工作已常态化运行,郑州下辖其他县市已按照郑州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要求基本建立了政府食盐储备轮储和应急体系。

二、制定目的

维护我市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

三、主要内容

《新郑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共7章24条,涵盖了食盐储备的原则、管理、规模、储存、调用、监督等6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链条。

1.总体原则: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银行贷款、财政补贴、统一调用”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2.管理办法:市科工信局负责保障全市食盐应急调控工作和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给予补贴;政府食盐储备由新郑市盐业公司承担,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

3.规模与资金: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原则上按不低于全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暂定为288吨。政府食盐储备所需政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信局依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一年一核定。贷款贴息和有关费用随贷款利率和物价的变动,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4.食盐的储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做到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5.食盐的调用:在出现紧急状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储备食盐。由市科工信局提出调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工信局根据调用方案下达调用指令,承储企业接到调用指令后必须立即执行,并按规定数量、品种、时限等要求组织食盐出库。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个月内及时补库,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科工信局。

6.监督指导: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府食盐储备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和食盐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市交通局负责食盐储备应急动用情况下的运输保障。

四、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

适用对象:新郑市盐业公司、新郑市政策性银行。

五、名词解释

1.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特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及大包装食盐。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2.政府储备:是指由政府给予承储企业一定的政策补助资金,企业储备一定规模的食盐,以应对食盐市场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有序供应。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全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暂定为288吨的依据是:郑州市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统计公报—2021年郑州市人口发展报告,新郑市2021年末常住人口120.02万。《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建议成年人每天盐的摄入量不超过6克,实际我国人均食盐摄入量已经达到了10.2克左右,按照每人每天8克计算,每人每月需食盐0.24千克。我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为288吨。

3.企业储备:是指企业用于保证正常经营的食盐库存,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4.承储企业:是指具体承担政府食盐储备任务并负责落实食盐储备计划、开展储备食盐日常管理工作的企业。

六、政策解读机构

新郑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会玲

联系电话:0371-62693083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