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新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20 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三块地”之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乡村振兴亟待激活的关键要素。管好农村宅基地事关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下发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上级工作安排与要求,结合新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联合起草了《新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是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基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2019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2019年12月,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1年1月,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该办法明确了部门、乡镇职责,规范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等工作。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村美、民富的美丽乡村。同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改革和分工等精神,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调整至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省、市也相继印发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并要求抓好落实。为抓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乡(镇)、村的工作分工和职责,科学制定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审批程序,切实加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2020年7月9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导则》的通知(郑农〔2020〕141号) ,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国家以及省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郑州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等背景,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起草了《新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绕不过去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社会反映也很强烈,加强规范和管理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是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设美丽乡村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民建房质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实现农村建房集约节约用地的迫切需要,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新郑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根据乡村振兴、乡村建设等需要,由市农委牵头,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市法制办等单位参与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新郑市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家、省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草拟了《管理办法》。通过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和调研等工作,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许多新亮点、新举措,以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在调查研究、论证基础上,结合新郑市实际,文件起草组联合起草了《新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市政府法制办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该办法逐条进行了审核,随后制订印发了《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新郑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通过网络媒体、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征求了乡镇(街道、管委会)、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文件起草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多次完善。2023年5月22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是本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宅基地使用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级组织的职责等内容,并对办法的有关名词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为规划管理部分。主要是村庄规管工作机制和村庄规划编制、公示、审批,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限制条件,严格实施经过批准的村庄规划等内容。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不审批不开工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上级审批。村庄规划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三章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部分。主要是宅基地分配的原则、新批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情况以及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审批,村民小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和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乡镇审批情况的备案等内容。

第四章为建房管理部分。主要是规定了村民自建住房层数、高度、设计图册、开工建设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建筑工匠开展登记备案培训以及《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要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村民自建住房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五章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部分。主要是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因地制宜盘活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理程序,农村宅基地出租期限,宅基地退出方式,退出收回宅基地使用等内容。

同时,还明确了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对保留产权的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把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倡导“一宅变四园”(即:游园、花园、果园、菜园);把成方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建成文化生活广场、村庄景观;把有利用价值的闲置农房,开发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是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明确了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村级组织依法管好宅基地。

同时,还明确了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为附则部分。主要是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五、《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纳入城区和镇区规划的村庄,不再纳入农村宅基地管理范围。

六、名词解释

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以及经村民委员会认定享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人员。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三权”是指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资格权、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七、政策解读机构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刘学东, 联系电话,0371----56920297。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