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实施。
二、目的和意义
基准地价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新一轮城镇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能更好地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引导土地市场投资和交易行为,合理征收土地税费,制定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对加强城镇土地市场地价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主要内容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包括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土地级别图、修正系数及基准地价说明等。
(一)商服用地
相比上轮基准地价,本次更新考虑商服用地业态差异,按类型进行了用途细分,编制了商服用地用途修正系数。
(二)住宅用地
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本次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以“稳”为主。
(三)其他用地
1.细化了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细分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合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以支持产业用地高质量发展。
2.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相比上轮整体调整不大。
四、适用范围
本基准地价适用于新郑市中心城区、各镇镇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五、名词解释
1.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用途。
2.平均容积率: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交通运输用地1.0、特殊用地1.0、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不设定容积率。
3.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特殊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
4.开发程度:
(1)新郑市中心城区和龙湖镇、孟庄镇、郭店镇、薛店镇、新村镇镇区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土地平整)。
(2)辛店镇、观音寺镇镇区的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和土地平整)。
5.基准日:2023年1月1日。
六、政策解读机构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解 读 人:高 冰
联系电话:0371-6268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