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纪发〔2008〕18号)和《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2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与纪委、编办、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并借鉴兰考县、上蔡县的“三资”管理经验办法,新郑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 “三资” 规模持续扩大,但部分地区仍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如公款私存、白条入账、资产流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集体和农民利益。同时,随着农业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继出台,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管理对象
农村集体 “三资” 是指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券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
三、制定目的和意义
农村集体 “三资” 是集体经济的核心载体,更是乡村振兴的物质根基。《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既是破解现实难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战略举措。
制定《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当前部分地区 “三资” 管理存在制度空白,家底不清、产权不明问题突出,公款私存、白条入账等乱象时有发生,资产流失风险加剧。作为农民关注的热点和基层腐败高发领域,“三资” 管理失序已影响干群关系与农村稳定。同时,随着集体经济壮大,“三资” 规模扩大、管理复杂,亟需制度规范适配新需求,这也是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规的必然要求。
《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意义深远。在管理层面,其填补制度缺口,明确收支、处置等全流程规范,推动 “三资” 管理从粗放向精细转变。在监督层面,构建 “县指导、乡监管、村公开” 体系,通过 “互联网 + 监督” 等方式保障农民知情权与监督权,从源头遏制腐败。在发展层面,通过盘活资源、规范交易提升资产效益,促进集体经济增收,最终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乡村振兴筑牢根基。
四、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评估论证
《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依据、程序规范与权限适配层面均具备充分合法性。
在法律依据方面,《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直接源于上位法规定与政策要求。其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核心法律,精准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配套规章,同时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的部署及中央相关政策精神,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撑体系。
在程序规范方面,各地制定过程均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从基层调研、问题梳理,到多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公示,再到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备案,全程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要求,确保制度内容合法合规、贴合实际。
在权限适配方面,《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界定各级管理与监督职责,构建 “县指导、乡监管、村执行” 的分级体系,既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管理权,又强化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基层治理权限框架完全契合,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法治化匹配。
五、政策解读单位
解读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发展事务科
解读人:农村经济发展事务科 郑彬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1-6087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