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隔离, 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期间的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20-06-01 发布机构: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劳动者A系Z市某食品企业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2020年3月10日,A在理发店等待理发时与后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贾某有过密切接触。3月15日,A向社区报告情况后被社区进行了居家隔离。A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进行了汇报,表示自己已被隔离,无法继续上班,并承诺隔离期满后会第一时间到岗上班,单位予以同意。3月29日,A被取消隔离,并于次日正常到岗上班。4月20日,企业为A发放3月份工资2100元,A遂向企业交涉,企业称A在隔离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因此该时间段没有工资。A不服,于5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隔离期间工资1900元。

【争议焦点】

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企业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愿意支付职工隔离期间的工资,该案最终以A撤诉结案。

【案例评析】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部分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和因故被隔离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此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予支付工资,无疑会让这些劳动者雪上加霜,让他们承担更为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故,本案中食品企业克扣劳动者隔离期间工资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均无依据。

【启示与思考】

为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的权利应当作出让步并被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报酬和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高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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