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新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2 发布机构: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加快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化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技术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管理机制,搭建管控平台。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职责分工、附则六部分内容,共计三十条。

)规划管理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控制目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为综合指标,以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为单项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范围,将低影响开发纳入规划审查的常规管理内容。新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内容。

)建设管理

 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通知》《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技术标准》和《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span="">郑州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2020年版>的通知》及相关规范进行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和审查。海绵城市专项(或专篇)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与其他相关专业设计相协调。

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规划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市水利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属政府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竣工结算,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三)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监管,其他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维护管理。

、目标任务

2022,实现中心城区不低于22%以上的建成区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2035,我中心城区不低于80%的建成区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

、适用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设施运行及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术语释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低影响开发(LID)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七、解读机关

解读科室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解读人:牛瑞贞

联系方式:0371-62690086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