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新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19 发布机构: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水资源健康循环,促进水系统的自我调节,有效修复城市水生态,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环境污染、保障水安全,满足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通知》、《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技术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文件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新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目的意义

 《指导意见》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海绵城市规划控制目标,明确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控制目标、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保障措施等部分内容。

)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包含低影响开发建设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规划中应增加海绵城市规划内容,优先利用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花园等设施减少外排雨水量,因地制宜规划蓄水池或雨水桶等雨水收集设施。

)设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园林、道路交通、排水、建筑等各专业设计方案中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要求,应按相关规划、文件要求及标准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方案。

)工程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开挖、填埋、碾压施工时,应进行现场事前调查、选择施工方法、编制工程计划和安全规程。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海绵城市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适合于我市的施工和验收管理办法。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完成后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的要求,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评价制度,加强海绵城市管控技术平台建设,通过海绵城市管控平台建设的实施,对建设工程效果进行评估。

(四)维护管理

海绵城市管理运营阶段,应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在线监测网络多方位记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施运行情况,进而建立有效的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为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估提供依据。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可通过海绵城市管控技术平台建设的实施,对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四、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22,实现中心城区不低于22%以上的建成区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2035,我中心城区不低于80%的建成区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流总量控制率总体指标为75%,对应降雨量为21.9mm。

【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项目区域内雨水径流年SS(悬浮物)总量去除率按照近期达到40%远期达到50%控制目标

【径流峰值控制目标】新建地区的径流排放应以不对水生态、水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开发后产生的径流峰值不得超过开发前;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五、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设施运行及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术语释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低影响开发(LID)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七、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解读人:牛瑞贞

联系方式:0371-62690086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