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压覆矿产资源项目土地供应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9 发布机构: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妥善解决压覆矿产资源项目土地供应问题,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实施。

二、目的和意义

(一)坚持保护优先。在矿产资源保护和建设项目开发中,坚定保护就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坚持节约集约。拟建项目选址阶段要充分结合所在地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矿山设计开采计划,兼顾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坚持市场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土地使用权竞买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四)坚持考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我市范围内压覆采矿区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但压覆范围矿山设计20年期以内无开采计划且与矿业权人互不影响工程安全的新建工业用地项目,在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试行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不超过20年,同时明确了产业准入要求及具体办理流程。

四、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压覆采矿区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但压覆范围矿山设计20年期以内无开采计划且与矿业权人互不影响工程安全的新建工业用地项目。

五、名词解释

1.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矿产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2.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3.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4.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六、政策解读机构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解 读 人:高 冰

联系电话:0371-62681072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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