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5 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纪发〔2008〕18号)和《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2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与纪委、编办、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并借鉴兰考县、上蔡县的“三资”管理经验办法,新郑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 “三资” 规模持续扩大,但部分地区仍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如公款私存、白条入账、资产流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集体和农民利益。同时,随着农业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继出台,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管理对象

农村集体 “三资” 是指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券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

三、制定目的和意义

农村集体 “三资” 是集体经济的核心载体,更是乡村振兴的物质根基。《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既是破解现实难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战略举措。

制定《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当前部分地区 “三资” 管理存在制度空白,家底不清、产权不明问题突出,公款私存、白条入账等乱象时有发生,资产流失风险加剧。作为农民关注的热点和基层腐败高发领域,“三资” 管理失序已影响干群关系与农村稳定。同时,随着集体经济壮大,“三资” 规模扩大、管理复杂,亟需制度规范适配新需求,这也是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规的必然要求。

《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意义深远。在管理层面,其填补制度缺口,明确收支、处置等全流程规范,推动 “三资” 管理从粗放向精细转变。在监督层面,构建 “县指导、乡监管、村公开” 体系,通过 “互联网 + 监督” 等方式保障农民知情权与监督权,从源头遏制腐败。在发展层面,通过盘活资源、规范交易提升资产效益,促进集体经济增收,最终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乡村振兴筑牢根基。

四、制定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职责。

1、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开展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制定本乡镇的“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工作。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财政所为基础运行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置出纳员、会计员、审核员、会计主管等岗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程序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确保岗位职责清晰。

2、市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中心财会人员登记备案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专业财会人员深入一线,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提高“三资”中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审计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委会)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使用等公开化、透明化。

(二)明确了管理流程。

1、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出实行联签会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由村(社区)报账人员向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中心报账。

2、资产资源管理。村(社区)集体进行资产出租和资源发包的,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流程,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拟招租发包的资产资源进行审议表决,审议内容包括交易类别、承租业态、租赁底价、续租理由、原租赁情况等。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至少提前3日向村(居)民告知,并履行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程序,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

(三)明确了法律责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不得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规定,以集体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管理办法,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委会。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村(居)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原因未实行资产分管、事务分离、分账管理的,村(居)委会及其村(居)民组的“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评估论证

《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依据、程序规范与权限适配层面均具备充分合法性。

在法律依据方面,《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直接源于上位法规定与政策要求。其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核心法律,精准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配套规章,同时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的部署及中央相关政策精神,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撑体系。

在程序规范方面,各地制定过程均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从基层调研、问题梳理,到多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公示,再到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最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备案,全程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要求,确保制度内容合法合规、贴合实际。

在权限适配方面,《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界定各级管理与监督职责,构建 “县指导、乡监管、村执行” 的分级体系,既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管理权,又强化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基层治理权限框架完全契合,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法治化匹配。

六、政策解读单位

解读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发展事务科

解读人:农村经济发展事务科   郑彬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1-60875006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