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郑市安防办发布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举报的通告。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举报范围
(一)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
(二)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场所。
(四)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行政交界处等偏僻地点,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场所。
三、举报原则及要求
(一)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新郑市行政区域的。
(二)举报奖励原则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给予奖励。
(三)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受理登记该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四)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对于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前已经掌握线索,或者正在查处中的违法行为,其举报不再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71-69955555、12350
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本通告由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