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建路街道范围内,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或其他电子材料为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严格遵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街道所有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以《条例》《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七)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对外公开发布信息的,须对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并填写《新烟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党政办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复审。党政办保密工作人员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通过保密复审后,各单位将拟公开信息提交党政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凡未经审批的文字资料均不得对外发布。
(三)已审签信息由党政办信息公开组对外发布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各单位在申请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定期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党政办保密工作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参与各单位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复查。
(三)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复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上网的,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发布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