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92972/2022-00128
  •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 综合
  • 2023-04-08
  • 2023-04-08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权力监督,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本单位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二)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1. 第三方同意公开的; 

2. 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两种公开形式。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新郑市城市管理局子网站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网址:http://xz.public.zhengzhou.gov.cn;现场查询:可在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档案室以及局业务科室查阅。

第六条  公开范围: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二)本局机构职能、领导介绍、机构设置、机构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下设机构职能、领导介绍、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三)市城市管理局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2.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3.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五)行政审批信息:

1.行政许可、备案等服务指南;

2.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六)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人事任免、工作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其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开渠道

(一)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应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开全市城市管理动态、解读政策法规、公示抽检信息、提供便民服务、普及安全知识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并根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予以解答;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新郑市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规定,通过信函或当面申请的形式向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新郑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信函方式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申请内容向业务主管领导汇报,通知业务科室领取按照时间要求答复,答复内容经局法制信访科审核后进行答复。

第八条  公开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信息发布科室(单位)进行初审,主管领导复核审查,由业务部门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商,要协商的,经协商确定信息准确一致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填写《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表》(附件2),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予以公开,审核表在局办公室留存;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涉及部门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新修订版条例规定及新郑市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规定给予申请人答复。

第九条  公开要求

(一)各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对城市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应当积极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

(三)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信息公开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公开其信息。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各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保存好凭证。延长答复应当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

(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

(三)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新修订版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发现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没有及时更新、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或者行政决定被依法更正、撤销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撤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监管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单位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更正。本单位相关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对在本单位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政务公开相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