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78/2015-00073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依申请公开
  • 2023-07-28
  • 2023-07-28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新郑市黄水路19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08:30—12:00,14:30—18:00

冬季 0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371-62693484

电子邮箱:xzwjwzwgk@163.com

(仅用于接收向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邮政编码:451100

二、申请方式:

(一)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新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郑市—市卫健委—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二)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三)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四)电子邮箱申请。通过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xzwjwzwgk@163.com提交申请,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该邮箱。此邮箱只用于接收向新郑市卫健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一)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二)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于2023年7月28日18时更换为xzwjwzwgk@163.com,特此说明。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